中釜分公司模式:解中小工程商挂靠之困,启合规新篇
中釜分公司模式:解中小工程商挂靠之困,启合规新篇
了解更多干工程,最怕活干完了,工程款却收不回来。最近有家建筑公司遇到了这么一件麻烦事。这家公司此前承包了一项工程,到现在工程投入使用已有两年,而发包人却以未按照合同进行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2023.07.06案情回顾
2020年9月,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某置业公司将某小区的绿化工程、园林及安装等工程发包于该建筑公司施工。工程于2021年5月完工,并投入使用,某置业公司对各施工分项验收合格后仍有部分工程款未付。

2023年2月,建筑公司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此时距离建设工程实际投入使用已近两年,置业公司却称案涉工程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不能支付剩余工程价款。
之后,建筑公司将该置业公司起诉至孟津区法院。
直接告诉大家裁判结果吧,这家建筑公司赢了。法院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向原告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即使后来某置业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向洛阳中院提起上诉,洛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仍是维持原判,大快人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系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先决条件,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是发包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如发包人怠于验收或拒绝组织验收,以此为由拒付支付工程价款,要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某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对施工工程及时组织验收,如未能组织验收或工程存在问题,也应将原因及后续工作计划及时通知原告,这也是合同应尽的附随义务。
现施工工程实际投入距原告起诉之日已将近两年之久,在某置业公司对各项施工分项确认验收合格,且无实质工程质量问题证据情况下,应视为案涉工程达到支付合同价款的条件已成就,工程已于2021年5月份竣工,案涉工程工程价款支付条件已成就。
中釜在此提醒大家,在工程发包、承包行为中,双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任何懈怠拖欠行为,法律绝不会支持。
工程竣工验收条款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确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3.2.2条竣工验收程序:(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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