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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法院:挂靠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无权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

挂靠施工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现象,同时也比较容易产生工程款纠纷。在发生工程款结算纠纷时,挂靠人能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吗?下面来看一则案例。

2023.08.10

案例回顾

中顶公司与朱某某签订《挂靠协议》,朱某某为挂靠人后,乌兰资源局与中顶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中顶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实际由朱某某实际施工。中顶公司向乌兰资源局发函载明:“我公司中标的由贵单位2016年发包的‘乌兰县柯柯镇托海村土地开发(占补平衡)项目’工程,一直由挂靠在我单位的朱**先生与贵局实际联系并承包本项目,……。”后,因工程款结算问题,朱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中顶公司、乌兰资源局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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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人民法院认为中顶公司与朱某某是挂靠关系,不适用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应该向朱某某承担工程价款、利息的支付责任。

裁判要旨

更高法院判定,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挂靠方与发包人之间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关系,故实际施工人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要求被挂靠方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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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本次分享的案例是朱某某在挂靠关系中,借用被挂靠人中顶公司的资质,向中顶公司支付管理费;且在挂靠协议中,双方仅约定协助收款义务,没有约定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挂靠人朱某某无权要求被挂靠人中顶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中釜在此提醒大家,挂靠施工有风险,合同效力缺乏法律保障,极易引发纠纷,一旦发生纠纷,挂靠人将面临无法维权的困境,甚至无法收回应得的工程款项。只有依法行事,其权利才会受到法律保护。想要承接工程,合法合规取得资质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除了挂靠,工程人还可以寻求其他合作方式获取资质,如中釜倡导的分公司合伙人模式,通过授权合作伙伴为分公司法定负责人,中小工程商可以快速低成本拥有自己的工程分公司,自主独立开展各项经营活动。这样不仅可以减轻工程人的风险和负担,还可以确保工程人在项目中的地位和话语权,获得更多收益和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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